6個租房爭議律師來告訴你怎麼做!
■租房族福利!6個租房爭議律師來告訴你怎麼做!
【一、燈泡壞掉、馬桶不通是誰要修?】
👉在契約沒有特別約定或習慣時 答案是:房東
根據《民法》第429條第1項、第423條,房東有義務將屋況保持在合於使用的狀態,因此除非另與房客有約定,原則上舉凡天花板漏水、馬桶不通、壁癌等等問題,房東都應該負責修繕。
像是燈泡、飲用水濾心等消耗性用品,如果是自然使用所造成的耗損,原則上也是房東要負責修繕。避免爭議,建議可於租屋契約中將消耗品範圍的修繕責任歸屬寫清楚。
*相關法規
*《民法》第429條第1項:「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
*《民法》第423條:「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
【二、東西壞了無法使用,房東遲遲不修怎麼辦?】
👉答案是:房客可以先請人來維修,再向房東請款或是從租金中扣除
根據《民法》第430條,如果東西壞了,房客可以通知房東於一定期限內修繕;如果房東遲遲不理會、或超過約定時間未處理,房客可以先自行請人來維修,再向房東請款或是從租金中扣除,也可以跟房東終止租約。
根據《民法》第432條,房客對房屋有保管的義務,因此發現東西毀損(例如房屋漏水、牆壁裂痕、馬桶破損等)一定盡快要跟房東反映。若房客選擇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不跟房東說,導致房東無法及時維修,進而造成更大的損害時,這時房客有可能要對房東負賠償責任。
*相關法規
*《民法》第430條:「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民法》第432條:「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力。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使用、收益,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437條:「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或因防止危害有設備之必要,或第三人就租賃物主張權利者,承租人應即通知出租人。但為出租人所已知者,不在此限。
承租人怠於為前項通知,致出租人不能及時救濟者,應賠償出租人因此所生之損害。」
【三、房東可以擅自進入租屋處嗎?】
房東不論是要帶新房客來看房,或是拿取擺放在租屋處的物品,又或者是想要「檢查」房客有沒有愛惜房子,都必須要得到房客的同意。
在租賃期間,任何人(包含房東!)都不能影響房客對於房子的「使用權」,若房東未取得房客的同意,用自己的備用鑰匙進入租屋處,這樣的行為可能會構成刑法侵入住居罪、民法侵害他人隱私權要件,房客可以向房東求償。
*相關法規
*《刑法》第306條 侵入住居罪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民法》第195條 侵害他人隱私權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四、房客可以自行DIY改造房間嗎?】
👉答案是:可以!(有但書唷)
房客在簽約後就擁有房屋的「使用收益權」,若沒有特別在契約註記「不能裝潢」等約定,房客就可以自行重新裝潢或DIY改造。
但請特別留意,如果租賃契約中有寫明「退租時應回復原狀」的約定,那麼房客退租時就必須把裝潢拆除、回復成一開始承租時的樣子。
【五、租約沒到期,房東可以漲租金嗎?】
👉答案是:不行!
在雙方簽有租賃契約的情形下,於契約期限內,房東不得任意調整租金,因此房東需等到租期滿後再和房客重新議定租金。
【六、房東可以要求房客提前搬離租屋處嗎?】
👉答案是:可以!但必須符合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及土地法等相關法規規定喔
在實務上遇到強勢的房東通常會用強硬態度要求房客搬離,房客若同意提前搬家,最好將費用支出單據等物證保留(如搬家費等) 並向房東求償,以期減少損失。
*相關法規
*《民法》第453條(定期租約之終止):「定有期限之租賃契約,如約定當事人之一方於期限屆滿前,得終止契約者,其終止契約,應依第450條第三項之規定,先期通知。」
*《民法》第450條(租賃契約之消滅)第3項:「……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定其支付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0條:
租賃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出租人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且承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一、承租人毀損租賃住宅或附屬設備,不為修繕或相當之賠償。
二、承租人遲付租金或費用,達二個月之租額,經定相當期限催告仍拒繳。
三、承租人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將租賃住宅轉租於他人。
四、出租人為重新建築而必要收回。
五、其他依法律規定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
出租人依前項規定提前終止租賃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期限,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承租人:
一、依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終止者,於終止前三十日。
二、依前項第四款規定終止者,於終止前三個月。
*《土地法》第100條:(優先於民法)
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