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服!我沒有交通違規阿!
📍認為自己沒有違規,對罰單不服氣,怎麼處理?
【1】認為自己沒有違規,怎麼處理?
答:至處罰機關申訴(陳述)
所謂的「紅單」,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的正式名稱為「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是由警察開立。若認為自己無違規事實,對罰單有疑慮,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規定,於收到紅單後30天內向處罰機關(各監理站或交通裁決處)提出申訴(陳述)。
*申訴途徑及應備文件:
可透過各縣市的「監理站」或「交通裁決處」網站進行線上申訴,或至紅單上的「應到案處所」臨櫃辦理,並須準備紅單及申訴(陳述)書。
*審查時間:
約於申訴(陳述)之後30至45天,處罰機關會通知裁決結果。
【2】萬一裁決後,還是判我違規,可以怎麼做?
若處罰機關在審查後仍認定有違規行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規定,民眾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考量到交通裁決數量龐大,為減少資源浪費,民眾不必經過訴願程序即可直接提起訴訟。
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的程序相對簡化,起訴費用為新台幣300元,且訴訟通常由獨任法官進行,不需經過言詞辯論,以提高訴訟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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