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家暴、離婚,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離婚後的報稅議題
夫妻離婚、分居婚姻狀態該如何申報台灣綜合所得稅?
{ 夫妻分居 }
.分居超過六個月以上:
可向法院聲請宣告採用「分別財產制」後,分別繳納各自稅款。
.分居未滿六個月:
雙方可在申報書上勾選「分居」字樣,就能分別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結算申報。如果想合併申報,稽徵機關也會代為協助兩人合併申報後,視所得比例計算應納稅額。
.因家暴導致夫妻分居
如果一方因為家暴而取得法院的保護令,無論是通常、緊急還是暫時保護令,都可以提出這些文件作為分別報稅的依據,各自辦理結算申報。
{ 夫妻離婚 }
.年度中離異的夫妻,與新婚夫妻一樣可選擇與配偶分開或合併申報
*分居或離婚後,應由誰列報子女免稅額?
認定順序如下:
(一)雙方協議後,由其中一方列報。
(二)由「監護登記」之監護人或「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一方列報。
(三)由課稅年度與該子女實際同居天數較長的一方列報。
(四)衡酌各項「實際扶養事實」證明核實認定。依下列情節綜合認定:
1.負責日常生活起居飲食、衛生之照顧及人身安全保護。
2.負責管理或陪同完成國民義務教育及其他才藝學習,並支付相關教 育學費。
3.實際支付大部分扶養費用。
4.取得被扶養成年子女所出具課稅年度受扶養證明。
5.其他扶養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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