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紀大也退休,可以要求兒女扶養我嗎?
■年紀越來越大也退休了,我可以要求兒女扶養我嗎?(已使用)
陳婆婆退休許久,丈夫過世,唯一的女兒成年後就嫁到外地的夫家,因陳婆婆與女兒感情不佳,離家後鮮少聯絡,屋子也因年老無力整理經常亂七八糟,雖已經盡量節省花用,但眼看著存款就快要歸零了,不禁讓婆婆心裡不斷想著「我可以要求女兒養我嗎?」
【我可以要求子女扶養我嗎?】
根據《民法》第1114條規定,下列親屬互負扶養的義務:
1. 直系血親相互間
2. 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3. 兄弟姊妹相互間。
4. 家長家屬相互間
「扶養義務」指的是有經濟能力的一方,需維持沒有經濟能力的親屬日常生活的義務。
根據《民法》第1117條規定,在對方「不能維持生活且沒有謀生能力」的前提下,才會需要負擔扶養義務。例如:存款不夠長期生活、或是收入不足以應付日常基本開銷(不能維持生活要件),加上因身心障礙而無法工作等(沒有謀生能力要件)。但如果是直系血親尊親屬(例如:父母、祖父母)只要他們不能維持生活,不管他們有沒有謀生能力,直系血親卑親屬(例如:子女、孫子女)都有扶養義務。
所以,當父母不能維持生活時,直系血親卑親屬即負扶養義務,意即父母有要求子女扶養的權利。
以子女的角度看待...
【如果我連維持自己生活都有困難,還要養他們嗎?】
根據《民法》第1118條規定,若因負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可免除扶養義務,但若受扶養權利人為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父母)或配偶時,僅得減輕扶養義務,不得免除。
【如果我認為父母未盡扶養責任,還要養他們嗎?】
根據《民法》第1118-1條規定,如果父母沒有正當理由,不對子女盡扶養義務或有虐待、重大侮辱等其他侵害行為,子女可以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例如,父母在子女年幼時對子女的健康、日常飲食漠不關心,甚至忽視他們的基本需要和情感,子女即可向法院聲請酌減或免除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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