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媽小時候沒有照顧我,長大後還要養他們?
■具荷拉法通過,南韓限制棄養者之繼承權
新聞:
女團KARA成員具荷拉在2019年輕生身亡,得年28歲,當時她的離世震撼韓國娛樂圈。
具荷拉9歲時,生母就離家出走,將她與哥哥具浩仁拋下、棄養,直至具荷拉輕生身亡後,突然現身討要50%遺產,讓哥哥難以接受,因此提案修法,希望能限制違反撫養義務的父母繼承子女遺產的繼承權。
由已故女星命名的《具荷拉法》經過6年的討論,終於確定通過。南韓這項民法修正案,旨在使法定繼承人有怠慢履行撫養或贍養義務、犯虐待罪等行為,將喪失繼承權,讓拋棄子女的父母無法拿到遺產。
『那台灣的相關法規是如何呢?』
Q1-爸媽對小時候拋棄我,沒有照顧我,長大後我還要養他們?
父母若無正當理由,未盡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為故意虐待、嚴重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等不法侵害行為,且情節重大者,子女成年後,可以此為理由向法院聲請「免除」對父母的扶養義務。
*註:若不法侵害行為未達「情節重大」標準,只得聲請「減輕」對父母的扶養義務。
Q2-自己都已經快要養不起,爸媽還要求扶養費,該怎麼辦?
如果父母向法院聲請,要求你支付扶養費,但你因為收入不高,無法再加以承擔父母的扶養費,可以以「經濟能力不足」抗辯,爭取「減輕」扶養費用。(註:當受扶養權利人為父母時,不得聲請「免除」扶養義務)
Q3-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應該從何時起算?
早期實務認為,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應自「裁判確定」後向後發生效力,於裁判確定前已發生之扶養費用,子女仍有給付的義務。
近期實務認為,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應可於裁判確定後溯及既往,溯及自「扶養義務人開始負扶養義務時起」免除其扶養義務,聲請人仍應表明請法院裁定自「何時起」免除扶養義務(當然亦應請法院調查相對人何時不能自己維持生活),於裁判確定前已發生之扶養費用,子女沒有給付的義務,但子女先前已支付之費用,不得請求免除及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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