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姊妹不願出錢養父母,如何請他們分擔?
■如果兄弟姊妹不願出錢扶養父母,該如何請他們分擔?
*網友來信:
我有一位弟弟、一位妹妹,我們的爸媽已經退休多年,兩老也因年老身體變得不佳、容易生病,十幾年來,爸媽的生活費、醫療費都是我跟妹妹兩人分擔,弟弟則是完全沒有分擔過費用,甚至對家裡不聞不問。
因媽媽的病情加劇,醫療費讓我們快要承受不起,便決定要求弟弟也要一起負擔爸媽的扶養責任,但弟弟推託自己的經濟狀況不好,拒絕給付費用,我該怎麼辦呢?
1.首先要先確認父母是否還有資產能維持生活
根據《民法》第1117條,在父母還有資產足夠維持自己生活的狀況下,就沒有受扶養的權利。
這個情況下:不可強迫其他兄弟姊妹出錢扶養父母。
2. 當父母親真的沒有錢能維持生活時(不需要父母完全沒有謀生能力才需要負擔)
根據《民法》第1114條及家事事件法等相關法律,父母對其子女有扶養義務,子女對父母也有相應的扶養義務。
如果有部分兄弟姊妹拒絕扶養父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決他們承擔應盡的扶養責任(可請求的扶養費金額通常以行政院主計總處就各縣市當年度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之調查報告為計算標準),此部分可分為:
A. 過往已支出的費用:
由曾支出扶養費的兄弟姊妹提出訴訟
網友的弟弟過往皆不曾負擔扶養費,等於享有一個不用負擔扶養費支出的利益但卻沒有正當法律上的原因,因此,姊妹兩人可透過《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的規定,向弟弟請求返還過往由她們所代為支付,但實際應由弟弟負擔的扶養費。
B. 未來即將發生的扶養費:
須由「父母」提出訴訟
需由父母以自己名義向子女提出請求給付扶養費之訴訟。本情境中網友的父母即可請求弟弟承擔應負的扶養義務。
須注意的是,若弟弟的經濟狀況會因為負擔父母扶養義務,而導致弟弟不能維持自己生活時,法院可能會酌減弟弟對於父母的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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